专用车质量的管理办法 ——湖北程力吸粪车

专用车质量的管理办法
 

专用车市场的管理对于我们现在的专用车价格、品牌、质量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办法”的规定是,“汽车经销商必须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的销售授权,以及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相一致”,并且要放在突出的位置等等各项条件,在包括以上各项条件备案核准后,经销商才能持备案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如果经销商没有满足汽车供应商的相关要求,则不能得到工商部门颁布的汽车销售营业执照。

    如果一个企业可以决定另一个企业的开业条件,而不是由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来决定,那么市场就无公正可言;如果在一个为“供应商”维权的“办法”指导下签定的经营合同中、在一个“饭碗”掌握在谈判对手手中所签下的“城下之盟”哪来的“公平、公正”。

  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表现

  洒水车的价格、质量  “办法”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条款,比较集中地反映在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包括以下的七种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办法”的支持下,品牌汽车供应商“滥用市场支配行为”表现为:

    要求品牌经销商单独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排他性的经营压缩式垃圾车品牌商品。

    无节制地在同一市场区域内密布品牌汽车销售店,损害了销售店的利益,同时却禁止品牌经销商跨区域销售产品。

    要求高空作业车品牌经销商缴纳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风险抵押金,严重占用经销商资金。

    每逢季末、半年末、年末,或汽车市场不景气时,强制经销商大量进货。就目前而言,经销商的库存普遍已达到月销量的2倍,甚至3倍之多,根本无法“消化”。

    由于品牌经销商必须按汽车供应商的要求建店,因而耗资巨大。而在目前市场清淡情况下,这种无限量的压库造成了许多汽车经销商亏损累累、血本无归。而在这些经销商倒闭之后,汽车供应商却漠然处置,毫无补偿机制、令人寒心。

    按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每月必须向汽车供应商售后部门进货达到一个规定的量,而这些维修配件恰恰是市场上最贵的配件。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经销商就必须采取一些手段,如利用车主对汽车知识的缺乏在维修时以换代修,多换配件。

    禁止品牌经销商向社会市场自由采购性价比更好的同类维修配件,为此还设有惩罚措施。为了应付检查,有的品牌经销商设置了另一些电脑数据和仓库。

    要求为其车型配套零部件企业生产的维修配件,除了向其售后部门供货之外,不得向社会流通渠道供货,以维持其对该维修配件的垄断地位。

    拒绝向社会维修企业传授维修技术和供应关键零部件。

    第二章垄断协议的第十四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此项条款正是针对汽车供应商为了维护其利润最大化,而不给经销商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应有的定价权,这就造成了市场上五花八门的、发票以外的促销手段,从某种程度上扰乱了市场次序,滋生了腐败现象。



专用车市场的管理对于我们现在的专用车价格、品牌、质量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办法”的规定是,“汽车经销商必须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的销售授权,以及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相一致”,并且要放在突出的位置等等各项条件,在包括以上各项条件备案核准后,经销商才能持备案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如果经销商没有满足汽车供应商的相关要求,则不能得到工商部门颁布的汽车销售营业执照。

如果一个企业可以决定另一个企业的开业条件,而不是由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来决定,那么市场就无公正可言;如果在一个为“供应商”维权的“办法”指导下签定的经营合同中、在一个“饭碗”掌握在谈判对手手中所签下的“城下之盟”哪来的“公平、公正”。

  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表现

洒水车的价格、质量 “办法”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条款,比较集中地反映在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包括以下的七种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办法”的支持下,品牌汽车供应商“滥用市场支配行为”表现为:

要求品牌经销商单独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排他性的经营压缩式垃圾车品牌商品。

无节制地在同一市场区域内密布品牌汽车销售店,损害了销售店的利益,同时却禁止品牌经销商跨区域销售产品。

要求高空作业车品牌经销商缴纳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风险抵押金,严重占用经销商资金。

每逢季末、半年末、年末,或汽车市场不景气时,强制经销商大量进货。就目前而言,经销商的库存普遍已达到月销量的2倍,甚至3倍之多,根本无法“消化”。

由于品牌经销商必须按汽车供应商的要求建店,因而耗资巨大。而在目前市场清淡情况下,这种无限量的压库造成了许多汽车经销商亏损累累、血本无归。而在这些经销商倒闭之后,汽车供应商却漠然处置,毫无补偿机制、令人寒心。

按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每月必须向汽车供应商售后部门进货达到一个规定的量,而这些维修配件恰恰是市场上最贵的配件。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经销商就必须采取一些手段,如利用车主对汽车知识的缺乏在维修时以换代修,多换配件。

禁止品牌经销商向社会市场自由采购性价比更好的同类维修配件,为此还设有惩罚措施。为了应付检查,有的品牌经销商设置了另一些电脑数据和仓库。

要求为其车型配套零部件企业生产的维修配件,除了向其售后部门供货之外,不得向社会流通渠道供货,以维持其对该维修配件的垄断地位。

拒绝向社会维修企业传授维修技术和供应关键零部件。

第二章垄断协议的第十四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此项条款正是针对汽车供应商为了维护其利润最大化,而不给经销商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应有的定价权,这就造成了市场上五花八门的、发票以外的促销手段,从某种程度上扰乱了市场次序,滋生了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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